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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可以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利益

发布日期:2019-04-04 15:17:29
长春违章拆除
 
2012年,浙江杭州信达公司在未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铁路沪昆线高架桥71号桥墩至杭向高架立交桥下南侧公路边地段,建造了钢结构厂房。2015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蒲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杭州信达所有的房屋,随即向萧山规划分局通报,要求确认该建筑的规划审批情况。2015年,8月3日,萧山规划分局向蒲阳镇政府作出回复,确认信达公司在浦阳镇浙赣线老铁路路基处建造的房屋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体结构为钢结构,该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位于城镇总体规划铁路防护绿地上,未在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浦阳镇政府与杭州市萧山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上海铁路局杭州站、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共同发出通知一份,告知信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8月31日前自行拆除铁路两侧的违建,清除堆放杂务。因信达公司未自行拆除违建,浦阳镇政府于2015年、2016年1月15日先后两次组织人员力量对信达公司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信达公司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于2016年7月5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浦阳镇政府组织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年终报告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实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本案中,信达公司建造的厂房未经规划审批,不符合铁路用地的用途,应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对信达公司建造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是正确的,但镇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或相应的救济途径,违反了法定程序。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且已执行完毕,厂房不可能恢复原状,该行政强制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违法,而非‘’撤销重做决定‘
 
 
结尾:以上就是拆除违章建筑可以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利益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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